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告知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详情请咨询生态环境部门。
相关风险提示链接 https://apps.sthj.sh.gov.cn/address/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