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登记温馨提示》
◆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企业开办)为新设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印章刻制、涉税事项(申领发票)、员工就业参保等在线申办和银行开户预约服务。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为,扰乱公众秩序和市场秩序。
◆ 名称申报系统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近似、是否涉及禁限用规则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计算机比对通过并经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名称予以保留,如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公众误解等情形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将依法不予登记;计算机比对未通过,即可能涉及禁限用字词或与存量同行业企业字号相同的,建议修改字号或行业表述后另行申报,也可以上传相关授权或情况说明后继续申报,登记机关将在办理登记时一并审查。
◆ 本平台提供的信息申报、材料辅导等在线服务,不是行政许可行为。您可以不使用本平台,直接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申请人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企业开办)申报成功不代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将在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
◆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 企业设立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移动端微信、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免费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领取后,可以授权他人管理或使用。需要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和登记文书、实物印章的,请经办人(受申请人委托申办企业设立登记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登记机关线下开办企业服务专区单一窗口领取。
◆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隐私资料,并有权酌情修改、删除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企业开办)平台的各项资料。
◆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因合并、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适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企业开办)、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企业变更)服务,请线下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请及时关注您的办件进度,并按需进行相应操作。若您的办件在2个月内未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暂存”、“提交”等任何操作的,该办件即自动失效。您可以重新进行申报。